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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在古代,犯人斬首為什麼都是選在秋後和午時三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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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3-28

 

 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至臘月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1。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   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規定,在大祭祀日、致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3、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記載及小說戲曲中的描寫都是這樣。如清初朱素臣的傳奇《未央天》寫書生米新圖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來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時辰是寅時三刻,這是符合明代刑法規定的,因此監斬官必須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於米新圖冤情重大感動了上天,這天夜裏天一直不亮,直到打過九更,朝廷派來復查此案的官員趕到,救了米新圖的性命。京劇《九更天》就是根據這個傳奇改編的,劇中情節反映了古代關於行刑時間的規定。

: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巿進行,這即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刑人於巿,與眾棄之」的意思。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又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鼓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較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面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   執行斬首時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周禮.大司寇》所說的「涖戮」,就是後世所說的監斬。《左傳.隱公四年》所記「衛人使右宰醜涖殺州吁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殺石厚於陳」,這右宰醜和獳羊肩充當的就是監斬官的角色。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案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規定。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蓬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後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了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明梏」4,後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後,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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