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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法律漫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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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2-25
— 本帖被 ooo 执行加亮操作(2008-05-02) —
      闲来无事,惊觉近来法律事件频频,公众议论纷纷,言之凿凿中不乏胡说八道者,又觉毕业以来,浅薄法律常识渐去渐远,又一年司考将至,不胜惶恐,且将时事法律漫谈,共勉之…… K@w{"7}  
?p8_AL'RS  
      艳照门事件 @>H75  
      事件简介:2008年1月27日,一名网友于“香港讨论区”,发布一幅色情照片,被部分网民怀疑是本地艺人陈冠希与一演艺界女子的隐私照。尽管该帖在数小时后被删除,但已引起香港网民的热议,随后又有多幅“艳照”被上传至网络。 ~gRf:VXX=_  
    香港警方随即关注事件,但照片仍不断在网上流散,1月30日香港警方开始寻求国际刑警的协助。2月2日首名嫌疑人落网;警方接着再拘捕3男1女,搜获逾千张艳照;2月3日另一男子被捕;2月8日艺人不雅照已扩散全球;2月10日第9名嫌犯被捕;2月13日涉案人员郭镇玮获准保释;2月15日,因其发布的照片被香港当局认定为非淫秽照片,最早被拘捕的钟亦天被当庭释放。…… jdJ>9O0A,  
    法律拙见:根据《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艳照”属刑法所禁止传播的淫秽图片,将“艳照”上传至网络,使之公开于公众面前,达到“情节严重”,故犯罪。而朋友之间QQ或邮箱传送几个“艳照”图片,或者在网上查阅“艳照”,都不属犯罪。故公安部或有关警察的“查阅犯罪说”无疑是扯淡。 gjzuG< 7m  
  至于那些传播者与陈冠希的法律关系,因为涉及侵犯隐私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正式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这真是一种遗憾及悲哀。 KL Xq\{X  
    温馨提示:仿照某些网友说法,不是爱人别乱来,乱来别拍照,拍了艳照别存电脑,存了电脑别轻易给人修……听说近来市面上有艳照光盘卖,30元一张,而且还搭上六•四风波的视频,制作、出版、贩卖淫秽光盘固然违法犯罪,看也还是少看为妙。
[ 此贴被清风不识字在2008-02-25 14:58重新编辑 ]
1条评分
叶落城市 金钱 +30 优秀文章 2008-02-25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2-25
就是呀,现在的法律漏洞和空白太多了。前段时间好多同事还在议论广州市那起ATM超额取款的事。。有时候感觉太不公平,就说你在银行取钱各个窗都放着块现钞请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可是要是银行给错多给了钱公民要有主动归还义务。。。真受不了
心安茅屋稳,性定菜根香;世事静方见,人情淡始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2-25
    许霆案 I83<r9  
    毫无疑问,自2005年佘祥林案件以来,引起公众注意最大的法治事件就是许霆案了。上至公检法领导、法学界泰山北斗,下至平民百姓,法学小儿(例如本人),都忍不住要说上几句。这颇类似美国当年的辛普森案,给民众好好地进行了场普法教育。 LOV)3{m  
    案情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两人各自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并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一经公开,舆论哗然,一时成为关注的焦点。 8X)Y^uGGZ  
    本人粗粗统计一下,对许霆案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盗窃罪,二是不当得利,三是无罪(也有少数认为是诈骗罪、侵占罪等等)。本人不自量力,想一一驳斥之,并粗浅论证。 U2s /2 [.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简而言之,你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利,而别人吃亏了。例如售货员找多了钱给你。一般而言,这种获利是被动的。 许霆原本想取100元,这是很常见的与银行发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此刻出来1000元,那么,多出的900元便是不当得利)。事实上,他不小心按了1000元。如果说第一次他是无意的,情有可原。但他得知取款机系统出错后,便萌发了盗窃的意图(这是主动的获利而非被动!),于是一按不可收拾…… I,@6J(9  
    持无罪观点的的,估计是翻看了刑法,没看到具体的条文,然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推导。这种意识固然是好。但《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解释》第6条第3项又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2)盗窃金融机构的。”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h73s0 ]  
    有学者说他在公开的场合,有摄像头拍摄的情况下取钱,不算秘密窃取,真是无稽之谈。有些小偷专门在步行街,红路灯路口偷钱,更是众目睽睽之下,那这算什么? hv_XP,1K  
    也有人这么说,法院既然将ATM机认作金融机构,那就应该可以承认从ATM机取款等同于从银行柜台取款。假设一个人从银行柜台取款时银行柜员由于头脑发昏多给了十多万元的现金,而取款人携走后拒不归还,这应该定什么罪名?定盗窃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多取的钱并不是取款人主动伸手偷偷地从银行柜台里拿的,而是柜员出于错误公开地给的。于是牵强地附上侵占罪。 oj_3ZsO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就算银行柜员头脑发昏给多了钱,那也不算是叫你代为保管吧?而且,如果你认定了柜员头脑发昏,有机可乘,回来再取钱(仅有100而开口要取1000),如果真的成功了,认定盗窃还是比认定侵占合理些(事实上,这种可能性要比太阳从西边出来大多少?) /HRFAqep  
ut/=R !(K  
    前面已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在第一次取钱意外多得了900元,这算是不当得利,然后他忍不住诱惑(这种诱惑是银行给的,银行难辞其咎,另当别论)取了17万多,他认为银行是不知道的(事实上银行当时确实不知道),属于秘密窃取。主观上,谁都知道,他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很奇怪,二审中他怎么会说出“为银行保管”的弱智言语,以致遭天下网友失望、愤怒!) =]Jd9]vi  
    PS:除了盗窃罪,本人认为,诈骗罪也是颇有些符合的。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乘系统错位,隐瞒自己仅有一百多元的事实真相,向取款机发出一次一次的指令。而取款机也真的“被骗”了,一次一次乖乖地把钱交给他。 yFlm[K5YD  
    中国的立法向来为人所鄙。例如贪官贪污了几千万,也才判十年二十年,而许霆才偷了17万多,便被判了无期,确实很冤。 ..'_o~Ka  
    但如果法有明文规定,那么,你只好做第二个苏格拉底了。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2-25
引用第1楼娥子于2008-02-25 15:18发表的  : 3H6lBF  
就是呀,现在的法律漏洞和空白太多了。前段时间好多同事还在议论广州市那起ATM超额取款的事。。有时候感觉太不公平,就说你在银行取钱各个窗都放着块现钞请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可是要是银行给错多给了钱公民要有主动归还义务。。。真受不了
1--C~IjJ+  
中国国情就这样,谁叫银行是强势,俺们公民是弱势群体呢。 f-G :uI_  
古龙都说,谁的刀快,谁就有理……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02-25
学习学习!!!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02-26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4+"Lh.KS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_J@-f7^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IsM}' .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b8"?VS5-"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v*G_}^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9~m h@Kgv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D=m9fFz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说时依旧 随波逐流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02-26
清风。。你这贴子^
心安茅屋稳,性定菜根香;世事静方见,人情淡始长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02-26
说错了,据万国老师说,诈骗罪的对象不能是机器和其他物……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02-26
小心呀...BBS又关了你就麻烦了
短暂人生,
我这么活着...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02-26
又一个才子!法学院的。。。。。。
[ 此贴被anny许在2008-02-26 22:34重新编辑 ]
学会理性冷静的思考并取舍!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02-27
引用第8楼咕咕于2008-02-26 17:59发表的  : yag}fQ(XH  
小心呀...BBS又关了你就麻烦了
7"*|2Xq  
XC3Kh^  
DtWwG C  
咕咕莫吓人。。。。
心安茅屋稳,性定菜根香;世事静方见,人情淡始长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8-02-27
引用第8楼咕咕于2008-02-26 17:59发表的  : $H'X V"<o  
小心呀...BBS又关了你就麻烦了
qkP/Nl. u  
汗…没有吧?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8-02-27
好案例!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8-03-21
                                    横眉冷对“成都中院公布法官办公电话” iIU( C.I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各业务庭(执行局)庭长、审判长、执行官等法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据悉,成都中院此举是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方便诉讼群众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措施。 uJ'9R`E ]1  
    自从昆明公布领导电话之后,成都也亦步亦趋,东施效颦。 .:;fAJPf  
    且不说昆明领导电话35个有22个无人接听,无论如何,作为行政单位,长远看,这是好事。但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此举无疑把法官推到了浪尖上。 gf$HuCh|  
    针对成都中院回答记者的话,让我们感受感受他们是多么地愚蠢…… J35l7HH  
    “尽管此举会加大法官的工作量,但这种方式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与法官联系,方便群众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能达到双赢的效果。”——前阵子肖扬还说法官少、工作量大的话。成都就算不在东部,估计其中院的法官也不是天天喝茶看报纸吧?何必在工作之余让他们再饱受电话之扰呢?谁都想得到,一旦电话公布,会有多少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沟通案子,或质询问题。法官接吧,接了没完,不接吧,那就又是昆明事件了。 1]/N2&  
    “这种方式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与法官联系”。也许本意是说怕某些当事人不大懂得诉讼程序和其他事宜,但相信那些“醒目”的当事人就非常“方便”与法官“联系”了…… 2%]hYr;  
    “方便群众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能达到双赢的效果”。中国就是奇怪,开口闭口说要接受群众监督,但行动却从来不将群众放在眼里。审判不是行政,它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经常会与群众们的想法有出入,一旦某个法官根据法律或程序判了群众们良心不这么认为的案子,估计他的办公室没得安静了。而“双赢”的表达,最是奇怪了——群众与法官有什么输赢可说? :+kUkb-/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表示,公布号码不仅方便律师与法官及时沟通,体现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说出了大部分中国律师的心里话吧——律师可以很方便与法官“沟通”甚至“交易”了。 3GmK3 uM  
    “将法官的工作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官不断地改进工作,有助于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司法是亲民的,老百姓是容易接近和沟通的。”——同上上。 +6%7C C6  
    “客观上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但是推出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大多数老百姓,即使有骚扰电话,也只会是绝少数。”——以后会证明,是他估计得对呢,还是我估计得对——只是他估计错了,要么沉 寂要么就把他圆对。 GMF c K=  
    “提供号码是为了方便老百姓联系审判人员,而不是用来“勾兑”承办法官的。法官执行官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如果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法院将严肃查处。”——法制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制度来完善,不是人的道德,也不是你的“必须严格遵守”——更何况,何必非要先在法官面前放包诱惑的糖,发现偷吃后再打他的屁股呢? Cals?u#U=  
    “当事人不能够打听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别是处理意见;不能利用电话勾兑,企图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不能对案件审判和执行人员进行干预和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威胁。”——这种“不能”的说法,就像对阿扁说:你不能搞台独!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8-03-21
        姜兴长,你该闭嘴! .D@/y uV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3月11日公开发表对许霆案的观点,认为“许霆有盗窃、逃跑的事实,定罪是应该的,但判得太重”。  F YeEG  
    都说了,出了这么个案子,谁都嘴痒,想扯上几句,但姜兴长就该闭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x9*ys;~w  
    虽然他后来解释说他是作为普通人发表的看法,却已无法掩盖他犯错的事实——只是,也许见惯不惯,也不见有人来责备或惩罚他。 [>uwk``_  
    悲哀。。。。。。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8-03-21
    許霆案確實是個值得商榷的案例﹐沒遇上這樣的案件﹐專家們都會跳出來分析一番﹐有反對法庭者﹐也不泛為法庭辯護者。 & ^!v*=z  
    竊以為﹐該案法官對案件的定性并不清楚﹐至少﹐這樣的定性不能說服大部分人。而法官的判案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來自與道德﹐法院希望看到的就是這樣的威懾效果﹐17萬換一個無期判決。當然﹐企業看到這樣的裁判﹐更是狂喜不已。 xfU hSt  
    眾所周知﹐公民存取款﹐不管是在柜台還是ATM中﹐都形成一種民事契約﹐即通常所言合同。從這里出發分析法理﹐則許霆從ATM中取款﹐只是超出了其本來的存款數額。如果他的卡里不是17快﹐而是170萬﹐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問題﹐所以問題就出在這個契約里﹐他提取的標的額遠遠超出了他的權限范圍。說得簡單點﹐他只不過是沒有遵守合同誠實信用的原則﹐惡意違約而已﹐并且從中獲得不當利益。所以﹐我傾向于認定為違約或者不當得利。 = P8~n2V  
    下班﹐待續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ooo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8-04-25
只能说是强势法律,与弱势无关
简单  快乐  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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