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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霆案你感受到或认识到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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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4-16
在下洗耳恭听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4-16
事件回放: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年轻的保安利用银行ATM程序升级的漏洞,用只有170元的银行卡提取了17万的存款,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接着一些“法学家”和媒体跳出来批评审判不公。后经过二审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Nc+,&R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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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司法本身吧。对于当事人,旁观者,舆论与一些自称为法学家的人来说,他们无疑取得了全盘胜利,这些在各自的领域有不同利益需要的人们真正达到了“各取所需”:舆论人为自己赚足噱头的同时,增加了可观的发行量;理论者在此事件中推销了自己的学术理论,并赢得满堂喝彩;被告也减轻至五年有期徒刑;据说银行不仅从被告处获得赔偿,还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赔款;这就是传说中“双赢”? #+$G=p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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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就这样:该报道的事情,没有几件敢报道的;不该媒体舆论监督的,它非得逾越自己的界限,并且指手画脚,这就是中国特色。不管是许霆案,还是近期的彭宇案,如出一辙。舆论干涉司法,以民意之名义给司法施加压力。在广东这个舆论发达的地方,舆论确实成为了第三种力量。 0KMctP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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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的指令和政府领导的批示被作为了审判的根据。许霆案或多或少受到了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压力,在我国,要谋求司法独立,确实有很多因素的干扰,或者说没有实现的基础与可能。在现阶段,它还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工具,所以司法,它终归还是顺应了“民意”。  PZ{D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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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说个案本身。许霆“犯罪”的过程的确很特别,以至于在现行的刑法典上,连法学家与法官都不能确定具体适用哪一条法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l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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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即使是一般的普通人都知道,他这种行为“不当”,或者说存在“违法性”,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有点刑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自伦勃罗梭确立的“法无明文不为罪”及“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刑法典也明确了这几个原则。根据这样的逻辑,许霆因为刑法典中没有具体的规定,理应不被处罚。但中国国情是:把社会危害性定为刑法的最高原则。 Bn61A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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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官远没有国外的法官有魄力,直接依“罪刑法定”自由裁量权判处许霆无罪。刑法的这个缺口还没有打开,一些人当然知道这个缺口不能打开。一旦这些原则被运用于司法实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增大,那政府的权力自然受限制直至减少,这是很多既得利益者不愿意看到的。 e*bH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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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谚有云:让上帝的归上帝的,撒旦的归撒旦的。以示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界。如果我国的司法与政治也遵从了这一原则,那么,司法独立就指日可待了。 R,9[hNHW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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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吃饭,然后去踢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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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4-16
骑士
学会理性冷静的思考并取舍!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4-17
更正一个常识错误 F[4;Xq  
许霆案应该是第二次开庭审理,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二审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04-17
引用第3楼沉吟骑士于2008-04-17 07:22发表的  : k<RZKwQc  
更正一个常识错误 hk/! 'd  
许霆案应该是第二次开庭审理,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二审
Cda!Mk:  
发回重审就是一审啦……很多媒体报道说“二审”,唉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04-17
引用第1楼沉吟骑士于2008-04-16 16:58发表的  : 91of~ffh  
事件回放: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年轻的保安利用银行ATM程序升级的漏洞,用只有170元的银行卡提取了17万的存款,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接着一些“法学家”和媒体跳出来批评审判不公。后经过二审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 Fs-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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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司法本身吧。对于当事人,旁观者,舆论与一些自称为法学家的人来说,他们无疑取得了全盘胜利,这些在各自的领域有不同利益需要的人们真正达到了“各取所需”:舆论人为自己赚足噱头的同时,增加了可观的发行量;理论者在此事件中推销了自己的学术理论,并赢得满堂喝彩;被告也减轻至五年有期徒刑;据说银行不仅从被告处获得赔偿,还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赔款;这就是传说中“双赢”? &V7>1k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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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就这样:该报道的事情,没有几件敢报道的;不该媒体舆论监督的,它非得逾越自己的界限,并且指手画脚,这就是中国特色。不管是许霆案,还是近期的彭宇案,如出一辙。舆论干涉司法,以民意之名义给司法施加压力。在广东这个舆论发达的地方,舆论确实成为了第三种力量。 u)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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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认为许霆犯了盗窃罪。 %o?IsIys  
第一次输错了,多了个0,得到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接下来的行为,客观上,他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尽管有人说甚至他现在的辩护律师也说,他与银行签订的是民事合同,他既然拥有了借记卡和合法的密码,那么,他取钱便是合法的,即使多取了,也是民事侵权。我的看法是,借记卡是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储蓄合同,你托银行保管多少钱,便有多少钱是你的,当然,利息是孳息得算上。如果你取钱时超过了你存进银行的钱,那么,这些钱怎么能算是合法的?),主观上,谁都知道他的恶意取款,谁会很傻很天真的相信他的“为银行保管说”。 9umGIQHnil  
这个案子说得太多了,再来论证他的犯罪与否没啥意义。 `ya;:$(6  
前天听了我们秘书长在中大的论坛,她说的一点,让我始料不及,这也是我发帖的本意。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04-17
盗窃罪? G>T')A  
好像你们秘书长考虑欠周吧,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6<"  
ZF#Rej?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b u|  
假设许霆不是在ATM,而是在柜台,第一次出纳算了1000月给他,他又去取款,再多给1000, YpdNX.P,  
如此反复,他也算偷? m:`@?n~..  
0)uYizJce  
许霆的行为不是单方行为,非得有银行的配合,这和盗窃这个行为的原意和法律意义都背离了吧 (L6Cy% KgV  
BOf1J1  
既然不包括在盗窃 ,也算不上诈骗,就是没有人说“法无明文不为罪” q]4pEip  
因为这个行为确实有危害,搞行政的人都怕上级的压力不敢讲真话 [A~G-  
非得生造出个罪来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04-17
呵呵,上面是我的观点。 "Q+83adY4x  
我们秘书长在论坛上指出的是,无论结果如何,许霆都不值得高兴,舆论也没必要再如何为他叫屈。在这个越来越讲求诚信的社会,一个人诚信出了问题的人,以后怎么过?尤其像许霆那样,从牢狱中出来,接下去的生活怎么过?谁会雇用这么一个人?难道真的是混娱乐圈么? (!K+P[g  
如果上诉能无罪,当然为他庆幸;如果坐牢了,但愿五年后娱乐圈还记得他……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04-17
一句话:哪怕他现在被宣布无罪了,你是老板,你会雇用他吗? @YL} km&Fw  
当然,这不是从法律层面上说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04-17
國外的ATM制造商也許會請他代言產品 yqcM(,0]  
,ECAan/@  
這個已經超出了我們或者是大家的討論范圍,你們領導無疑吃太飽了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04-17
另: 你們領導是科班出身嗎 ToU.mM?f^  
怎么講話沒有一點法律思維 !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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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他知道不?! sJ6a7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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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矯正!這是沒個法律人都要記住的 ?y_awoBd1  
!C`20,U  
一個人受過刑事處罰就在社會無立足之地?這不是刑法的目的,也不是法律和法律人所期望的 jH0Bo;  
1X:&* a"5  
用道德的話語說是,每個人都會犯錯。社會應該給每一個犯錯的人有糾正的機會。 @36S}5Oa  
l{EU_|q  
這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法也沒有明文規定所過刑事處罰的人就得怎么怎么的 VD;j[~/Z  
要是連法律或人們都認為他受刑事處罰就怎么怎么的 w6U @tW  
那么這個社會真的不怎么怎么的 BJIQ zn3  
IK?]PmN4}  
討論就此打住,堅決打住!
要不是有你,我想也不会有一个如是的我。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8-04-18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
ooo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8-04-20
呵呵,弱弱的问一下,许霆案行为属不属于透支?银行单方自身的缺陷造成的不良后果,让消费者买单。在他在与银行开卡的这一纸合同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uDI}R]8~  
QA!#s\  
我同意骑士观点,既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款来审判此类行为,那就应无罪释放。 K+-zY[3  
H}a)^90_  
窃国者候,窃钩者诛
简单  快乐  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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